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努力地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尽快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基础建立起来,这个制度基础就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都提到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出了要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人们常常以为所谓“结构性改革”这个提法是中国的特殊提法,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长时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说法。我查了一些文献,当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建立起来以后,可能其中的某些制度架构仍然存在问题,所以它就需要对这些不够完善的、存在缺陷的制度架构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就叫“结构性改革”。在2004年的时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经提出了一些国家进行结构性改革,当时的IMF研究中心主任拉詹写了一篇文章来解释他们所建议的结构性改革是什么,题目叫做“结构性改革为什么那么难”。其中说,结构性改革取得的成果、带来的益处是长时期的,但是从短期来说,有一部分人会受损,所以就很难被所有人接受。我们要说的不是这方面的问题,而是他对什么是结构性改革所做的解释,这个解释跟我们现在的情况有很相似的地方。当时有人认为世界经济的主要问题是来自需求侧。拉詹表示不同意这种判断。他指出:“许多经济问题是由市场运行中的问题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资源短缺或者需求不足。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眼中,此时显然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即改变左右市场行为的制度架构和监管架构。”我想明确一点,我们说的“结构性改革”,改的是体制结构,通过体制结构的改革,把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起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实现结构的优化。一,制定和执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其实我们在21世纪初期就进行过一轮简政放权,到了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简政放权采取了世界通行的做法——制定负面清单,而不是一项一项地去增加正面清单的项目。政府也布置了两个清单,一个是市场进入的负面清单,一个是政府授权的正面清单。看起来政府授权的正面清单可能有困难,但负面清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但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还牵扯到对外经济关系,比如中美投资协定的谈判也需要制定负面清单。所以这项工作应该更加抓紧进行。二,金融改革。金融改革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这两项上,前一时期进行得比较顺利,甚至超出了原来的预期。但仅有这两项重要的价格改革还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成功。比如说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比如说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都需要其它方面的配合。而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在当前杠杆率这么高的情况之下,民间的投资意愿低落,而人们在资产负债表出现某种衰退的情况之下,不愿意把资金放到流动性比较低的领域,不愿意放到实体经济中去,这种情况之下金融的加快改革有更重要的意义。三,国有经济改革。国有经济的比重虽然没有绝对优势,但它掌握了全社会最重要的资源,而且它所处的行业往往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居高临下地位。所以,如果它们的效率不能有所提高,就会拖住整个国民经济的后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国有经济的改革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要把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企业(即“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这一决定十分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才能实现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四,关于竞争政策的贯彻。我们过去也把竞争政策叫“反垄断”,但“反垄断”的提法可能不如“竞争政策的贯彻”来得准确、全面。国务院最近发了一个文件,叫做《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个文件指出现在市场公平竞争政策贯彻的情况不好,在中国的现实生活领域,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垄断、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有违公平竞争的现象还十分严重。过去中央和政府文件一再要求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格局。但在事实上,却存在着许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所以,如何抓紧贯彻竞争政策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任务。五,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自贸区的试验现在已经推广到好几个地区,但是自贸区试验的进度看来并不很顺利。自贸区的意义在于营造一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能够适应贸易和投资规则的进一步提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而这个试验不但在对外经济关系上有意义,而且直接可以影响到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所以,这方面的试验应该要加快进行,特别要防止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试验回到过去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这些低层次的做法。六,坚持建设法治国家。一个良好的市场体系一定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以来,这方面有所进展,但是离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还有很大的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但是现在看起来这方面的进展仍然不快,这样市场体系就缺乏一个规则的基础,也就不可能平稳有效地运行。这个问题在认识上还有不同,我有些熟人是在国资部门的,他们认为管人、管事、管资产还是必须坚持。在这种情况之下,在认识上求得统一和共识,这恐怕是能够迈开步子往前走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二个问题,要明确执行改革决定的责任主体。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来说,就是要把改革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其实过去在《反垄断法》的执法上就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是由三个部门分别进行,于是由谁来协调就发生了问题。在三个部门上面有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但这个反垄断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一个部级部门之间的非常设机构。所以,过去在讨论执行竞争政策和执行反垄断法的时候,中外有许多学者提出来要建立一个高层次的,尤其有很大权威性的反垄断机构,或者叫做执行竞争政策的机构。我以为这个建议也是值得认真考虑的。第三个问题,按照第21次深改小组会议的说法,要拧紧责任螺丝。完善对负有责任的机构的督办、督察和责任追查工作机制,而且要落实到人员的任免上,或者像习近平总书记在第25次深改小组的会议所说,“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导向”。只有这样才能算是“真刀真枪”地把这些重点的改革推进下去,使得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起来,在结构优化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完成经济结构调整,即资源优化再配置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