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18号)等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等,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双创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答: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下,发行主体为所有公司制法人,双创公司亦可通过发行普通公司债进行融资。但通过设立双创公司债这一创新品种,建立双创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可以提高双创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双创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通过对双创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双创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答:《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私募发行的双创债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欧美成熟市场私募可转债十分活跃,以美国为例,截至2011年底市场的存量已达2400亿美元,其中80%是通过144A规则发行。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业企业融资。答:针对双创债发行规模较小,证券公司动力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将双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证券公司双创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答:双创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主要目的是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供给,整合各方优势,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双创债发行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行发行标准作任何改变或降低,但在信息披露上做特定要求,双创债发行人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1)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隔离的前提,不同基础资产类型均可以实现法律上的真实出售。其中债权类和权益类资产可以通过依法合规的资产买卖行为实现真实出售。收益权类资产虽然并未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内体现,但有相关规则或文件授权基础,真实存在,可以通过法律界定和交易安排实现收益权类资产的真实出售。(2)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最终受到原始权益人破产的影响因基础资产类型及具体产品的设计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在于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资产后是否仍需履行资产运营及服务责任以及是否提供主体信用增级安排两个方面。比如在以债权类或权益类资产为基础形成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如不存在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的信用增级安排且无需其提供后续资产的运营与服务,则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不会传导至该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可实现破产风险隔离。反之,如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实现真实出售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原始权益人稳定的运营以产生持续现金流,原始权益人破产将直接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收益,可能存在无法完全实现破产隔离的风险。答: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方式主要分为固定摊还和过手支付两种。固定摊还是指按照计划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还本计划进行本金兑付,过手支付是指产品本金兑付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实际回收情况相匹配。对于过手支付型证券来说,由于基础资产债务人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因此将引起该类证券的提前偿付,存在一定再投资风险。答:投资者可以在初始投资前通过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评级机构等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进行搜集和分析,另外还需重视产品存续期的信息分析,可以查阅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评级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信息,分析专项计划运作是否正常、产品评级是否有调整、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提前还款、违约等情况,从而对证券化产品和基础资产进行持续性的跟踪评估。答:《资产管理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基础资产运营情况,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答:债权类基础资产是指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产生确定名义现金流的资产,如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等。此类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程度高,且法律结构清晰,其风险识别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资产的信用资质、分散性、收益率、违约率、早偿率、担保措施、现金流分布等。(2)该企业借助科技手段,通过 IT系统进行自动化的资产转让,大大提高了循环购买资产的转让效率,同时,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与项目律师对原始权益人IT系统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核实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确认其对每笔资产转让进行明确标识,有效防范资产混同风险。(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借助资产转让平台实现了对资产池逐日监控,对资产收益率、资金闲置情况、逾期率及不良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重点监测,并形成定期抽样机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主动管理,以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现阶段,交易所市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仍坚持渐进式发展思路,发行主体主要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龙头企业,要求具有良好历史运营记录和强大系统支撑,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贷后持续跟踪等动态监控力度、不断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内部风控、系统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答: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答: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当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短期波动,无法满足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支付时,由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该流动性支持只是为未来收入代垫款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答: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即原始权益人真正把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了特别目的载体(SPV)。基础资产只有经过真实出售,才能够和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相隔离。基础资产一旦实现真实出售,即使原始权益人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和股东对基础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同样,如果基础资产不足以偿还本息,投资者的追索权也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答:(1)资产服务机构承担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管理、运营与服务责任,肩负着资产证券化交易从证券开始发行到资产全部处置完毕整个期间的管理。资产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是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负责相应的监理、保管,将收取的这些资本到期本息交给受托人,对过期欠款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向受托人和投资人提供有关出售或者作为抵押的特定资产组合的定期财务报告(包括收支资金来源、应支付费用、纳税情况等必要信息)。答:信用增级分为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有可能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答:对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答: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在专项计划成立时进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在产品存续期间对专项计划进行专项审计,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等。答: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需要与银行协商进行换汇并将资金调拨至境内,此后再派发人民币形式的红利资金给港股通投资者,因此,投资者收到红利资金的时间会晚于香港市场。主要差异包括:(1)港股红利可能派发除港币外的其他外币,中国结算将在换汇后统一以人民币形式将红利资金发给投资者。(2)港股红利可能有股利选择权,即,投资者可以申报不超过股权登记日所记录的红利权数目,选择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3)港股因存在股利选择权等情况,红利登记日与红利资金实际派发日之间间隔较长。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1‰计收,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 港元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 港元计算。(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如下:(1)中国结算对港股通投资者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的,按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3)中国结算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税务局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中国结算;(4)中国结算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提示投资者注意,(1)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等风险。(2)就法人资格丧失或继承遗产事宜,在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下,可申请豁免缴付印花税。如需申请豁免的,中国结算将豁免材料代为邮寄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香港印花税署审核通过的,可豁免缴付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