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市长姜有为来到沈阳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专程走访慰问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水稻专家陈温福,并听取了他对加快推进沈阳农业现代化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姜有为希望陈温福院士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沈阳,为实现沈阳乡村振兴作出新贡献。他还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服务,密切与科技工作者们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所需所思所忧所盼,大力宣传他们的钻研精神和科研成果,在全社会形成尊才重才识才用才容才的浓厚氛围,为沈阳转型创新发展凝聚更多智慧力量。陈温福院士在我国籼粳稻杂交育种、水稻理想株型、水稻超高产育种及生产技术集成等方面作了大量开拓性工作,也是我国生物炭研发应用领域的重要开创者。姜有为来到陈温福的实验室,详细了解他的工作、教学、科研等情况,听取了院士工作站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介绍。陈温福对各级政府给予院士工作站的支持表示感谢。他建议沈阳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同时壮大乡镇企业,扶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实现规模化种植、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姜有为对陈温福院士在农业科学研究领域和教书育人岗位上取得的成就给予高度评价。他希望陈温福院士继续在土壤改良、地力改善等方面加强研究,为水稻增产、农民增收作出新贡献。姜有为还听取了沈阳农业大学人才建设、学科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情况的介绍。他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沈阳农业大学的发展,希望沈阳农业大学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在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设施农业和高效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综合产出水平、改善农村面貌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助推沈阳乡村振兴。姜有为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与学校的对接,在人才引进、重点学科建设、科技创新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校地合作,服务高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利国率视察组对我市外经贸工作进行了视察。通过视察,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了我市外经贸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在即将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提出高质量和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奠定了基础。当天,视察组分成三组,分别来到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沈阳东软医疗产业园、沈阳浑南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沈阳晨讯希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方电商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中欧班列货场等点位,重点视察了我市外资工作、对外经贸合作、进出口贸易、自贸区建设、跨境电商建设等情况。视察组对今年以来全市外经贸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分析了当前外经贸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我市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视察组认为,沈阳具有推动外经贸工作、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越条件、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要求,大力发展高水平开放经济,全力以赴抓招商引资、千方百计抓对外贸易、积极稳妥抓对外投资,努力补齐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短板”,不断开创我市对外开放工作新局面。视察组建议,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瞄准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招商方式,实施精准招商,积极引进一批对产业发展、产业链延伸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出口基地建设,认真落实我市鼓励扩大出口的相关政策,积极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出口。要充分发挥自贸区的开放优势,加快把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成为进出口贸易集聚区。要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产业,积极申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形成产业集聚。要积极发展服务贸易,持续推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要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产业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视察组建议,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努力拓宽开放渠道,积极完善口岸功能,加快建设开放平台,为企业创造更加完善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外经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璐、邓福林、王健、安俊辉,秘书长孟昭贵参加视察。市领导吴文学陪同视察。为进一步提高重点提案办理质量,按照《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重点提案协商督办工作方案》的相关部署,6月14日,市政协召开重点提案办理结果集中推进落实会议,就推动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等9件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集中开展推进和落实。市政协副主席肖枫出席会议。会上,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农委、市文广局等9家单位汇报了所承办重点提案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重点提案的提案者就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与各承办单位进行了协商互动。6月14日,市政府召开2018年城市防汛工作会议,副市长于振明出席会议并部署下阶段防汛工作。于振明指出,城市防汛以保护人的生命为第一位,要努力做到汛期“零伤亡”。要明确任务,全力以赴做好防大汛的准备。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把安全度汛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明纪律,令行禁止,坚决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同作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与44个部委、全国31个省区市和65家市场机构互联互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我国信用社会建设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发挥了什么作用?未来如何完善?近日,证监会将第一批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报送铁路和民航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这两类资本市场“老赖”进行联合惩戒。相关名单已于6月1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公示期满后将由铁路和民航部门对名单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在1年内限制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信用代码、黑名单、联合惩戒……近年来,这样的词汇和人们日常生活联系越来越多,信用逐渐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不久前,信用体系建设又有新举措,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三个信用惩戒文件,扩大了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的失信人的范围,新增限制不动产交易等措施扩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一个“守信者处处便利,失信者处处难行”信用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成形。99.8%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信用“身份证”基本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已实现存量代码转换基本到位,新增主体赋码全覆盖。”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日前表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介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前,我国原有的机构代码不统一,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不畅。“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陈洪宛表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陈洪宛表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同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存量代码转换率99.8%之外,增量市场主体也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市场主体从注册登记源头就被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代码应用也正在顺利推进,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等级证照。165亿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信用信息量打破政务信用信息孤岛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那么如何整理集纳这些信用信息呢?早在2015年,信用信息的载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启动建设,目前平台实现了与44个部委、全国31个省区市和65家市场机构互联互通,归集信用信息超过165亿条。据介绍,平台实现了三项功能:一是共享交换功能。平台与各部门和地区,通过目录清单按照授权查找、浏览、批量获取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二是信息档案查询和系统嵌入功能。将归集的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进行清洗比对,通过已经实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记录于同一个主体名下,生成关于某一主体的全景式信用信息报告,各接入单位可进行信息查询,或打印和下载信用报告。此外,也可通过接口方式将信用档案查询功能嵌入到部门行政审批系统或业务系统中,实施逢办必查、逢报必查,为审批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三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功能。设计了主体信息共享、信息比对、数据推送、守信和失信“红黑名单”信息联动、奖惩措施效果统计和反馈等功能。“平台有效打破了政务信用信息孤岛,提高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效率,并且为联合奖惩工作提供了发起、响应、效果反馈等功能,有力支撑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陈洪宛说。信用信息平台不仅为政府部门工作提供便利,也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建设,推动了信用信息的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在网站上或者手机上查询企业及相关组织的基础信息,查询有过失信记录和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黑名单’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了解不同城市的信用状况,查看信用工作相关动态和行业资讯等。自2015年6月1日上线以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示栏目上线27类公示信息,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量超过7200万。平台建设越来越完善,应用场景也越来越丰富。比如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可以参与平台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信易贷”项目。目前“信易贷”已经为18家企业提供1.5亿元贷款,还将不断拓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面,提供更多普惠金融产品。未来,守信主体还能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出行服务。目前平台正在依托滴滴出行开展首批“信易行”试点,未来将逐步将“信易行”拓展至摩拜、神州租车等共享经济出行企业业务范围。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与63家市场机构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阿里巴巴、京东、滴滴出行、美团点评等。100多项联合奖惩措施完善信用体系顶层设计随着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逐步发挥越来越强的效用。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已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36个,制定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初步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比如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2017年,税务部门向85万户次A级纳税人提供了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8年4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1088.8万人次,限制购买软卧、动车组列车票416.4万人次,200多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未来要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联合奖惩大格局。” 陈洪宛介绍,今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推进重点领域全覆盖,各地方各行业要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同时,开展重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息采集,完善个人诚信记录形成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陈洪宛透露,下一步将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性信用法律法规,健全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信用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