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 …
为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用,或虽属新技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经济可行是指在预定期限内可通过节能效益回收投资,项目现金流具有可实现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第十二条 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创新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估意见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告: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工程施工严重滞后,节能技术和设备出现严重缺陷,主体设施或设备停减产导致用能负荷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测量,贷款挪用,节能收益不能及时回流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担保或举借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能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积极开展能效信贷的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技术专业知识,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和节能环保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配备相应资源,提供内部激励政策,包括总行优先保证能效信贷专项规模,实施差异化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配套,加强内部考核评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能效信贷理念贯穿于其他信贷业务之中,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主动向客户提供与改善能效有关的增值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