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将调查失业率列入预期目标 这意味着什么?界 …

长期以来,中国官方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数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所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但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这项统计不仅未包含未到人社部门自愿失业登记的城镇人口,也不能反映大量进城务工非城镇户籍人口的就业状况。近十年,这一数据稳定在4.0%-4.3%之间。相比之下,城镇调查失业率要高出不少。2013年,李克强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透露,2013年上半年中国调查失业率为5%,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对外披露调查失业率数据。而根据北京大学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项目的研究,2012年中国城镇人口失业率在4.4%-9.2%之间。2017年10月,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邢志宏在介绍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时称,31个大城市的城镇调查失业率已经连续七个月保持在5%以下,9月份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仅为4.83%,这是2012年以来的一个低点。对失业的认定不同。登记失业人员以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为确定失业的主要标识。没有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无论其是否失业都不能视作失业人员。因此,不少目前没有工作,有劳动能力且积极寻找工作但并未去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人员都被排除在外。而调查失业人员只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采取了寻找工作的行动,如应聘、托人找工作等,而不强调是否登记。对象范围不同。中国对登记失业人员的规定是户口在城镇的劳动力,既不包括进城务工经商的进城农民工,也不包括在城市间迁徙流动而未转移户籍的城镇户籍人口。而调查失业人员则是城乡常住人口中的劳动力,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不仅包括户口在城镇且常住城镇的劳动力,还包括户口不在城镇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数据口径不同。在登记失业率的计算中,分子和分母指标的人口范围口径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就业人数统计与登记失业人数统计的人口范围口径是不同的,即我国的就业统计中并没有一个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人口范围口径相同的城镇就业人数指标。实际计算中采用的城镇就业人数指标的口径大体是实际常住人口,是远远大于城镇登记失业的户籍人口统计口径的。而在调查失业率的计算中,分子和分母指标的人口范围口径是一致的,均为实际常住人口。统计指标体系不同。现行登记失业率统计指标体系过于简单,仅有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两个指标,除了有按省份和城市分组的数据外,几乎难以获得按其他特征分类的结构性失业率数据,如:性别、年龄、职业、行业等。而调查失业率则有比较完善的统计指标体系。对失业者的年龄限制不同。1995年以前,我国城镇登记失业是以男1649岁,女1644岁为申请登记的年龄界限;1995年以后将年龄界限放宽至退休年龄,即男1659岁,女1649岁。而调查失业率则仅仅对劳动年龄下限作了规定,即16岁,没有设置年龄上限,这既符合统计上的可比性原则(就业人数中包括了退休年龄以上的就业人员),又符合国际上对失业的定义。日前,在清华五道口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宏观调控指标专题研讨会上,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骏、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等专家就指出,以GDP增速作为宏观调控核心目标,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激励地方加速发展经济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弊端越来越明显。这种体制导致了地方和国企过度负债、高杠杆率带来的金融风险、经济结构失衡、环境恶化和数据造假等问题。马骏和中国金融40人论坛高级研究员张斌指出,在中国,由于劳动年龄人口的快速下降(2011年劳动人口就开始下降,去年下降500多万人,不远的将来劳动人口降幅可能达到年均700万、800万),GDP增速与就业改善之间的正相关性(奥肯定律)已经被打破,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可能出现负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中GDP增速目标与就业稳定目标之间只能二选一,否则就会出现目标之间的冲突。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6.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稳中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各类风险有序有效防控。政府工作报告表示,上述主要预期目标,考虑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符合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际。从经济基本面和就业吸纳能力看,6.5%左右的增速可以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