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 …

当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仍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切实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和我委“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安排,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工作重心,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方面原因,市场价格秩序依然较为混乱,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量大面广,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宏观调控中心任务,始终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检查处罚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切实提高价格监管效率,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二)工作目标。以提高价格监管效率为目标,按照“法规健全、权责明确、执行有力、科学规范”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市场监管、反价格垄断、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协作联动等制度体系,尽快形成一整套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价格监管机制,推动价格监管工作向系统化、信息化、制度化、长效化转变,规范价格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三)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制度。通过收集价格异动舆情、分析价格举报信息、建立重点行业数据库等方式,实时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动态跟踪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价格违法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预判价格违法的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及时发出预警预报信号,提出价格监管处置的对策措施。(四)完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加强重大节假日、公共活动、突发事件期间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及时发布消费价格警示,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倾向性、苗头性或者不规范、不合理,以及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暂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行为,应通过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形式,及时对经营者作出提醒告诫,督促其规范价格行为。(五)完善价格应急预案。总结近年来价格应急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响应机制、工作制度和应对措施,科学分类预警信息,合理设置警情级别,畅通应急指令传递系统,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六)健全快速反应体系。打造监测预警、检查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组建价格应急检查队伍,配置应急检查装备,建立与相关部门、媒体的联动机制;一旦出现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研究平抑市场价格异动的政策建议,并依法实施。(七)加快推进12358价格举报平台建设。在充分利用部分地方已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全国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水平,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价格举报工作的全国统一调度,举报咨询的智能化受理以及举报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八)完善12358价格举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价格举报法律法规,规范和优化举报办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完善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完善调解协商等制度,确保实现举报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九)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运用。完善价格举报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对价格举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公开发布,提高数据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把握价格举报的热点,研判价格违法的态势,剖析价格问题的成因,研拟价格监管的对策,充分发挥价格举报数据对价格监管决策的支撑作用,以及“引导消费、震慑违法”的软约束作用。(十)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思路,将城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片区(网定格),每个片区配备一定数量价格执法人员组成的巡查组(格定人),每个组负责片区内主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价格执法巡查(人定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价格监管格局,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的广覆盖和常态化。(十一)完善明码标价制度。要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大力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方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要达到100%;开展“明码实价示范街”、“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真实标价;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十二)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从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商业零售、旅游、餐饮、修理、洗车、美容美发、电子商务等行业入手,逐步制定各行各业价格行为规范,特别是商业促销价格行为规范,告知经营者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的价格权利和义务,明示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给经营者以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经营者将价格行为自觉纳入法律轨道。(十五)深化反价格垄断国际合作交流。继续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研究签署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完善情况通报、人员培训、研讨交流等沟通渠道,着力构建国际合作交流的长效机制。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反价格垄断工作进展和成效,不断扩大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十六)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围绕经济工作和宏观调控的中心任务,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热点难点问题,分行业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通过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查处典型案件,解决突出问题,出台规范意见,将专项检查与行业规范结合起来。(十七)严格案件处理。科学制定案件审理审查程序,完善案件审理审查规则,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严格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必须全额作出处理,不得减免。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十八)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对价格监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价格违法案件,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等要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按照挂牌、登记、督办、承办、协调、报告、撤牌的基本程序进行,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无故延误、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研究制定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十九)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农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形成全面覆盖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在大型商场、超市以及专业市场等场所,探索建立由企业物价员和社会物价监督员等组成的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一线监管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价格监督,发挥工会、消协等社会组织的维权作用,让经营者价格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内外约束机制。(二十)建立价格社会监督激励机制。赋予价格社会监督专兼职人员宣传价格政策、监督明码标价、报告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提醒告诫、调解价费矛盾纠纷等职责,通过经费补助、表彰奖励等方式,调动广大价格社会监督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价格社会监督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扩大价格社会监督的群众参与面。(二十一)完善价格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宣传正面典型。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媒体沟通协调机制等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时主动做好价格监管信息发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切、媒体反映突出的价格热点问题。完善价格监管法制宣传长效机制,加强价格普法工作,强化价格监管政策措施解读,提升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意识。(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联系制度,听取行业协会、经营者对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行业协会、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化解价格矛盾。委托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采集行业产销、库存、供求、成本、价格等重要市场信息,为价格监管提供参考依据。(二十三)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搭建价格诚信平台,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督促经营者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企业物价员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及时报告重大价格变动。(二十四)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完善价格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奖惩机制,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评定和发布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等级。把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结合起来,根据经营者信用等级等因素,对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或频率的监管;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积极宣传价格诚信正面典型,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二十五)完善价格监管部门协作制度。在现有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密切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理解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纠风、审计等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相互通报市场监管及案件查处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案件移送转办制度,快速处理在市场监管中相互移送转办的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探索建立价格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深入开展法条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工作模式,做好涉嫌刑事犯罪价格违法案件的移交工作。(二十六)建立价格执法联动办案机制。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协调,要将成本监审、定调价和价格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建立上下级执法联动机制,对于市级管辖案件,可以实行省市两级联动执法;对于县级管辖案件,可以实行市县两级或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推动建立省际执法联合机制,对跨地区的价格违法案件,可以实行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动执法;推动建立大案要案协商通报机制,对涉及行业发展、影响重大的案件,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协商通报,相互听取意见,采取统一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二十七)提高思想认识。价格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越要加强。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对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管工作的方向和原则,切实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积极参与的价格监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并把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十九)强化基础建设。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力量。要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地方性价格监管立法,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法制化水平。要加强执法装备,规范执法着装和执法用车,树立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广电子化检查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要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做到公道正派,依法办案,清正廉洁。要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预防渎职犯罪。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完善基层联系工作制度,提升基层执法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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