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前,转让方应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备案;与选定的产权转让行为代理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若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股东不配合,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为避免其他股东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影响产权交易进程,可对通知行为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从而使股权转让程序更加严谨、合规。(17)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如有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具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及报国资委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例:按1000万挂牌后无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转让方可在900万至1000万之间确定价格,再次挂牌)。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现《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北交所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代理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5)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提供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转让方应当在收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挂牌条件,可向北交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格确认意见。(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北交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拍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或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为项目的成交价格;采用招投标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为项目的成交价格;采用网络竞价权重报价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综合得分最高者报出的受让价格为成交价格。其中,采用拍卖方式竞价的产权转让项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通过北交所完成产权交易项目,涉及的服务费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8)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4)争议调处——调解申请受理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由调解机构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当事各方及调解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调解申请受理,但争议双方经调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调解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依据市场规则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