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2018年3月22日-3月27日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标线涂料项目进行了网上竞价采购,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出后,采购单位多次催促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合同,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更换新版检测报告等理由拖延日期,致使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后仍未签订合同,给采购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你单位于2018年1月25日参加了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2018年教材订购折扣招标”项目,成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后,于2018年2月28日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资格放弃函》。明确表示你单位放弃本项目的成交资格,其主要理由是你单位员工孙瑞辰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到公司上班时间短,对教材方面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导致成交报价不合理。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伊川县财政局2016年第三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九标段中与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384250元、384358元、384452元,报价成规律性递增。涉及合同金额384358元。2、在“伊川县财政局2016年第三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九标段中第一中标人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无法履行合同规定为由放弃中标,你公司作为第二中标人中标,中标金额384358元,比第一中标人投标报价多出108元。 3、在“伊川县财政局2016年第三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伪造《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进行投标。认定串标、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成立。该公司在“宜阳县健康路路灯工程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编号:宜政采〔2015〕93号)采购活动中,于2015年8月19日与宜阳县市政管理局签订施工合同,工期十五天。该工程项目进场施工后,因你方代表夏世浩经理不履行合同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联系其代表人夏世浩经理到现场处理施工进度问题,夏世浩一直推诿不到场。经审核认为,江苏新逵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2016年脱贫第二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229700元,该标段的竣工资料中的报验单、验收记录表项目经理签名为田冰雁,与该标段伊川大邦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投标委托人为同一人。涉及合同金额229700元。2、你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响应性承诺与未中标单位伊川大邦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响应性承诺异常一样,涉及合同金额229700元。在参加“2016年脱贫第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伊政采〔2016〕142号)中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太阳能电池板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一栏为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内容中的产品名称为电池板,存在明显的涂改,伪造现象,中标金额510636元。2、响应文件与未中标单位伊川大邦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投标格式、技术规格和商务偏差表异常一致,与未中标单位洛阳市兆德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格式异常一致,三家投标单位的响应性承诺完全一致,并且投标范围都错误的写成了“三标段”。涉及合同金额510636元。在“2016年脱贫第二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二标段中与扬州市景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格莱特钢杆有限公司的第一次投标报价为275700元、275800元、275900元,报价成规律性递增。涉及合同金额275600元。 2、你公司在“2016年脱贫第二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二标段中第一中标人扬州市景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年底公司放假停止生产无法履行合同规定为由放弃中标,你公司作为第二中标人中标,中标金额275600元,比第一中标人投标报价多出17800元。 3、你公司在“2016年脱贫第二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二标段的投标委托代理人张战胜与“2016年脱贫第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标段中标单位是扬州市格莱特钢杆有限公司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一栏签名为同一人。“2016年脱贫第二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二标段合同中显示项目负责人为郑灿刚与第“2016年脱贫第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标段中标单位是扬州市格莱特钢杆有限公司的竣工资料验收记录表中专业质量检查员为同一人。认定串标、合同转包违法行为成立。为“伊川县2016年第一批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伊政采〔2017〕20号)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与未中标单位汝阳县水利工程队、洛阳大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的二次报价分别为872000元、872300元、872600元,呈规律性递增,且中标单位伊川县水利局打井队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第38-47页、48-55页、59-64页与未中标单位汝阳县水利工程对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30-40页、49-56页、56-61页异常一致,三家投标单位涉嫌串通投标,涉及合同金额872000元。认定串标违法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