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终止及安置2018-04-25 23:44:35一、对于没有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关于企业破产劳动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为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所以,企业破产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以及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遇有已怀孕女职工的,还应当依法预留生育保险费。二、有关复转军人的经济补偿年限应计算其军龄的特殊的规定(只适用于该单位为复转军人的首次安置单位)按照《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对于破产后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分析由于企业破产后失去缴纳社会保险主体资格,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有和破产公司相关的公司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则属于该员工的再就业。如果公司只是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不需要员工提供劳动,有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如职工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等一系列权利诉求。综上,企业破产后,对于一时不能再就业的员工,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应帮助其办理失业登记,让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样做既能减轻企业负担,也能让失业员工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来源:劳动法讲习所全国法院2017年审结企业破产案6257件2018-03-07 12:30:40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记者 李万祥)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最高人民法院6日通报了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据了解,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2015年初5家增至97家。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自2016年8月1日开通,截至2017年2月底,访问量达1.33亿人次,公开文书21745篇,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21762件。 当天,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10个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破产10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民革中央建言“处僵治困”: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2018-03-04 22:30:32两会前瞻?提案议案企业吊销注销具有随意性,对企业未经清算或假清算而随意注销的问题仍然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大量已经具备实质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存在着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退市、逃废债务的行为。2月28日,民革中央召开2018年全国“两会”通气会,民革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28件集体提案,拟向全国政协报送大会发言7篇。其中一份“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提案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影响政绩形象,大量“僵尸企业”未经清算就随意注销,并存在恶意退市、逃废债务的行为等问题,反映了当前企业依法退市的困境,建议由专门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退市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设立市场化运营的破产专项资金账户等。这28篇集体提案涉及十九大重大战略部署、社会和法制、“三农”问题、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生态保护、养老等话题。7篇大会发言聚焦在教育、环境保护、两岸关系、“一带一路”建设、能源问题,其中《环渤海水域治理与保护刻不容缓》《强化义务教育“减负”实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等提案,都吸取了民革中央2017年地方调研成果。打通僵尸企业出路近年来,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启动“处僵治困”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2041户“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的处置工作。2017年年底到2018年年初,包括山东、湖南、浙江、江苏等多省重申,要在2018年底实现“僵尸企业”的全面出清。不过,“僵尸企业”的处置过程中,仍面临不少困境。民革中央拟提交的集体提案“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指出,一些产品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已届破产条件的市场主体,却并未及时实现转型升级或退出市场。经调研发现,“僵尸企业”退市往往需通过依法破产清算程序完成,现实中一些行政管理者担心“企业破产”影响政绩形象,一些管理者因循守旧,谈“破”色变,认为地方“破产企业”多,代表政府管理能力弱。另外,企业吊销注销具有随意性,对企业未经清算或假清算而随意注销的问题仍然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大量已经具备实质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存在着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退市、逃废债务的行为。从现有的职业人员管理和中介组织来看,对于企业退市所必需的专业法律人员,缺乏专门的资格准入与行业管理制度;企业退市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育比较滞后,很多省份没有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执业机构。此外,退市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也使得退市程序难以顺利运行,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很多地方政府或司法审判机关不愿意出现破产诉讼的原因。民革中央调研部一处工作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件提案主要根据上届民革中央委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悦提供的素材整理而来。杨悦曾任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拥有十几年一线审判经验。东北三省作为老工业基地,面临着繁重的转结构、去产能任务,杨悦经手了大量破产诉讼案件。杨悦在地方看到的情况是,一方面经工商部门注销吊销的企业数量很多,另一方面依法经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例,近几年虽有所回升,但数量有限。有些企业未经资产核算就直接吊销,属于“非正常”退出,工商部门难以一家一家进行核查,企业拖欠的债务难以被追究。“现在很多‘无产可破’的企业,破产的程序走不通,比如律师费用没有着落,法院堆积了大量这类案件,法院成了僵尸企业的‘停尸房’”,杨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杨悦表示,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政府需要完善相关的公共法律服务。破产是有费用的,但很多“僵尸企业”无利可图、无产可破,出现了很多企业恶意逃废债、连锁债、三角债,诚信缺失――政府现在大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这解决了“入”的问题,但市场主体退出,“出”口环节秩序混乱,部分原因在于企业依法退市的成本太高,包括时间、经济成本。“政府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主体有进有出,维持良好的秩序很重要。企业依法退市,能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出现债务恶循环;通过企业重整制度,有些遇到困难的企业还能被挽救”,杨悦指出。聚焦环保教育等话题“民革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我们的提案主要来源于民革中央专委会开展的专题调研,省级组织报送的重点调研成果以及专委会委员研究成果”,民革中央副主席王红在2月28日的通气会上介绍。其中,关于环渤海水域治理与保护的成果,汇集了民革中央调研组在天津、山东、辽宁、河北四省市的调研结果。据王红介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是2017年民革中央参政议政工作的新亮点。民革中央2017年四省市调研,形成关于加强环渤海地区水域治理与保护的建议,得到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委正抓紧研究落实有关建议。民革中央调研部一处工作人员在通气会上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提案建议环渤海水域治理需要联合各省的力量,从流域的角度来统筹考虑,包括石油开采、海水养殖等活动都需要科学规划。民革中央拟提交的7篇大会发言中,有2篇聚焦在教育领域,包括《强化义务教育“减负”实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发展》《惩防并举,呼吁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减负”篇吸收了民革中央在吉林、广西、北京等地调研结果,调研发现学校在减负,家长在加压;学校提前放学,但校外培训机构在“野蛮生长”。提案建议,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家长进行现代化教育理念培训,通过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等。“校园欺凌”篇则建议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目前相关规定散见于行政规定中,存在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层次低等问题。除了专项立法,提案也建议要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完善司法保护制度等。来自:全景网杜万华出席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时强调2018-01-30 11:40:24持之以恒 突破瓶颈 推动破产审判再上新台阶 1月29日,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破产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论坛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对破产审判实务界和理论界持之以恒、通力合作、突破瓶颈,推动破产审判实践和理论再上新台阶表示了殷切期望。 杜万华指出,近年来,我国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下一步,一定要深刻认识破产审判对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完善司法工作整体布局的重大意义,顺势而为、破浪前进,继续大力开展破产审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杜万华强调,当前破产审判应着重解决好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破产管理人管理、府院协调等十个重点问题。其中,要重点解决破产审判专业化和破产管理人管理这两个瓶颈问题。只有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才能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制度化。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要着力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要增加管理人种类,以适应各类企业破产管理需要;要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以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要建立指定管理人的竞争机制,以提升破产管理质量;要建立破产管理人薪酬保障制度,以提高管理人工作积极性。(谢 勇)责任编辑:韩绪光 来源:人民法院报回望改革开放四十年看破产法未来2018-01-22 16:03:43【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夏红)当朋友圈被18岁的照片刷屏,当破产学界、实务界纪念《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的活动次第闭幕,2018年来了。辞旧迎新之际,人们很容易伤感过去一年的韶光易逝,但也总容易对新的一年豪情万丈。破产法学界、实务界,既应总结2017,展望2018,但更应站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历史高点,总结我国破产法在过去四十年所走过的荆棘路,展望未来四十年我国破产法所要进化的方向。1978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那次会上,“两个凡是”教条被弃之尘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得到高度评价,中国发展也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拨乱反正,开天辟地,为此后疾风迅雷般的经济改革鸣响了冲锋号。长期被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地严严实实的国有企业,终于也要诚实地面对资产负债表了。这为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诞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步,便是简政放权。简政放权使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的束缚中获得一定的自治空间,但有限的放权,并不足以使大面积亏损的国有企业旧貌换新颜,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并恢复活力。我们需要某种政策工具,让那些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于是,在曹思源等先驱们的艰难推动下,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通过。开弓没有回头箭。今天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将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批判得体无完肤,但纵然如此,这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伟大意义,不亚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不亚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布,打破了社会主义不应有破产的意识形态,打破了破产是资本主义专利的教条,打破了国有企业不可能破产的神话,打破了国企职工从摇篮到坟墓都有国家埋单的传奇。可以说,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让“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真正落实在法律层面得以落实,称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法”,并不为过。如果经营失败的市场主体尚能高枕无忧,商品经济便是空话,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便是海市蜃楼!在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年之际,我们应向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与之相关的先驱者们保持温情与敬意!时光如梭,四十年转眼间就过去了。冥冥之中改革开放历程与中国破产法的诞生、繁荣,建立了这样唇齿相依的联系,相濡以沫、甘苦与共。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破产法欣欣向荣的今天。我国破产法产生于改革开放、繁荣于改革开放,未来的进化,亦无法自外于改革开放。也正是如此,纵然《企业破产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纵然2017年底十多年难得一见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隆重召开,纵然很多读者已成为《企业破产法》制度革新以及由此产生的执业机会的受益者,我们应时刻牢记:破产法的革命远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在我看来,我国破产法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如下瓶颈:其一,破产法的宪法地位尚不明确,破产法与宪法之前还缺乏水乳交融的联系:第一,我国宪法中尚无“破产条款”,这使得破产政策政出多门,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破产法远不足以赢得“经济宪法”的高贵地位;第二,《企业破产法》尚无“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或类似的表述,这使得我们很难依据宪法精神,对破产法做出具有最高解释效力的合宪性解释,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破产法》可被解释的空间。其二,《企业破产法》所覆盖的破产主体较之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较为单一,无论是个人、地方政府还是事业单位,尚缺乏以破产法精神为依托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尽管在《企业破产法》中早已破题,但《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付之阙如,依旧让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缺乏制度支撑。这使得面对非企业主体的破产问题时,政策制定者不得不绕开《企业破产法》,寻求其他政策工具的作用。这些超越破产法的法律和政策,大大挤占了破产法的存在空间,也极大地弱化了破产法对市场经济体系的支撑力。其三,《企业破产法》关于跨境破产的规定尚嫌单一,远远跟不上“一带一路”国家大战略的实施。我们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境外企业“走进来”,但现有跨境破产制度供给,很难为这些超越国界的投资和贸易,提供稳定的预期。我们除在破产法层面细化跨境破产机制的制度设计外,还应及早解决包括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乃至台湾地区在内“大中华区”的跨境破产问题,还应大力推动《“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公约》的早日通过。其四,《企业破产法》几乎未对政府角色有任何规范,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破产案件中,政府的适当参与都是破产程序启动乃至平稳进行的重要因素。这种制度困境,只能倒逼各地在府院联动机制方面,做出各种努力和尝试。这些努力和尝试不乏点睛之笔,不发值得推而广之的经验,但毕竟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并不具有可预期性。对于这个问题的根本性解决,在破产法中合理但明确规范政府角色外、成立破产服务局,提高行政机构内部协调的效率,减轻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的压力,无疑是必要的选项之一。其五,《企业破产法》催生了高度市场化的管理人群体,但这个群体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全国性的行业自治组织。国内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地方性破产管理人协会,足以说明破产实务界对行业自治的渴求。而管理人制度运行十年来,的确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治的手段来使之更为健康地发展。在我看来,成立全国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只需要智慧地解决主管机构难题,使成千上万的管理人早日有家可归。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改革开放四十年之际,我们要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为未来破产法的进化探路。《企业破产法》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设计了三个制度出口: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我们似乎也可以借用这组概念,为未来四十年的破产法发展,找到上、中、下三“策”:“下策”近似于“破产清算”,亦即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一部破产法。如果说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0版,2006年《企业破产法》是2.0版,那么这部新破产法可以被称为3.0版。无论是具体制度设计还是宏观理念,这部3.0版破产法都需要精良的顶层设计,需要吸纳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事物,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的本质,实质性地借鉴并与国际破产法发展大势接轨,并最终在体系上臻于完美。“下策”当然是最具革命性的,但考虑到2.0版破产法起草十余年才艰难通过,无疑立法成本、时间成本更高。“中策”即“和解”,亦即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同时,继续鼓励并允许各级法院、地方政府和破产执业者做出探索,实现《企业破产法》、破产政策和破产实务“共襄盛举”的局面。可以说,现在所执行的正是“中策”。“中策”的优点,在于不伤筋动骨,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其缺点在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修小补,缺乏顶层设计,即解决不了大问题,更难免顾此失彼,甚至很多时候陷入政策之间互相博弈的泥淖。“上策”当然是“重整”,亦即在保留《企业破产法》制度框架的同时,及时引入个人破产制度、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地方政府破产制度、预重整制度、跨境破产制度等等,甚至为破产法庭、管理人协会等设计专门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既可以是单行法,也可以是《企业破产法》修正案,还可以是行政法规。相比之下,“上策”兼具灵活性与包容性,可以使《企业破产法》褪去“企业”的皮囊,而毫无拘束地展现出“破产法”的锋芒。今天,我们迎来改革开放四十年纪念。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四十年之内,破产法的进化能够充分吸纳改革开放的精神营养,与市场经济共同进步,让陷入财务困境的所有市场主体们,都能通过破产机制及时、体面地退出市场,或者东山再起!诗人食指说,“我之所以坚定地相信未来/ 是我相信未来人们的眼睛——/她有拨开历史风尘的睫毛,/她有看透岁月篇章的瞳孔。/ 不管人们对于我们腐烂的皮肉,/那些迷途的惆怅,失败的苦痛,/是寄予感动的热泪,深切的同情,/还是给以轻蔑的微笑,辛辣的嘲讽。/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 那无数次地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 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我对未来四十年中国破产法进化的期许,也正是如此!谨以上述文字,与您,与他,与我共勉。来源:财新网省高院推动设立破产基金2018-01-22 11:00:43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周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正式印发《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就全省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鼓励包容的创新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10条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要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实施意见》对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作出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在办案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推动设立破产基金,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要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推动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营造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增强涉外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新类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深化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涉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还就打造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加强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成长;注重知识产权规则标准应用,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话语权提供司法支撑。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示范引领作用,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施意见》还对优化守法诚信的政务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涉诉“红头文件”附带审查,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正确审理涉及行政协议,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财产征收征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联动、协调作用,加快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本文来源:南方日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桂林:荔浦法院敲响房企破产清算案件第一锤2018-06-11 23:21:52摘要提示:荔浦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于2018年6月8日裁定受理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新网广西新闻6月11日电 (张翊诚)荔浦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6月8日,裁定受理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房地产企业破产案。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7年10月26日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因受公司自有资金不足、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利百公司债务负担沉重,纠纷不断。从2014年起,该公司涉及各类诉讼23件,“一江名城”项目未完工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由于赊欠工程款,讨债的人络绎不绝。最终,该项目于2015年停工,形势恶化,引发还建户、购房户、建筑商、材料商、农民工等债权人的恐慌,继而群体维权。2016年12月,荔浦县委、县政府受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组织成立该公司清算组对公司开展自行清算。经县委、县政府多次组织行政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召开协调会,由利百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6月委托荔浦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一江名城”烂尾工程进行续建,该工程1#、2#、3#、5#楼将于近期竣工验收并达到交付条件。2018年5月,利百公司债权人柳州市吉虎贸易有限公司向荔浦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积极向上级法院请示后,该院于2018年6月4日裁定受理此案。“此案涉及多方权益,而且房地产企业破产方面也没有经验可循,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慎之又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杰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要时刻注意风险评估,争取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最大支持,汇聚各方才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此,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由一名能力强、业务精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与其他两名审判业务功底深厚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合议庭指定桂林嘉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同时,在县委政法委协调下,形成了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工作专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稳妥有序开展“清资核债”、“招商引资”、“重整谈判”三步走,争取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引入重整方对利百公司重新注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争取实现利百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使利百公司的资产依法公平处置,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利百公司破产清算案作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企业生存困境的一个缩影,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利百公司自行清算期间共申报532笔债权共9.8亿元人民币。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县法院依法受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相关工作,在政府相关部门各方支持下,破产清算程序平稳推进,成功敲响了以法院破产程序解决房地产困境的第一锤,对于房地产行业“爬坡过坎”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l来源:中新网低评土地价值超5亿?企业破产重整必须客观公正2018-06-10 23:30:08江西新余一家本是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8年后却诉讼缠身濒临破产。破产重整,成为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日前,这条路却越走越曲折。(6月6日经济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比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能够更大力度、更广层面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权利。受多种因素影响,江西新余蓝天碧水公司陷入不断打报告、要求尽快落实规划的怪圈中,企业职责逐渐丧失。大半资金压在土地上,调规不断,项目开发无限期延迟,也已导致公司诉讼缠身,最终企业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江西新余蓝天碧水公司现有760 余亩土地尚未开发,且区位优势明显,其潜在的开发价值巨大,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既能够让企业得以正常经营,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人损失。破产重整方面,资产评估工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就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事实上,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现时价值,对企业破产方案的制定和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清算破产企业价值?现行市价法则是清算破产企业价值的最为常见的评估方法之一。这种方法需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快速交易价格作为基础评估价格,并考虑差异因素的调整。然令人诡异的是,而今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了江西新余蓝天碧水公司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但土地评估却是问题颇多。比如,相邻地块,容积率等用地指标与蓝天碧水公司地块差不多,政府起拍价为每亩304万元,尽管该宗土地流拍,但政府及土地评估机构认为该宗土地市值不低于每亩304万元。而对江西新余蓝天碧水公司与之用地条件相近的地块,评估均价仅仅为每亩108万元,明显偏低,相差几倍不止。更让人为之震惊的是,在江西新余蓝天碧水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重整投资方案评选中,参与竞标的某置业公司和某高科技公司等曾向有关部门举报,称此次评标有评分标准,未向其公开,而评标时排第一位的新余市六顺置业有限公司的方案,与评分标准完全吻合,并要求追究排名前三的本地公司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责任,对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本该公平公正的重整,却出现低评、串标,必须彻查。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资产评估已成扩大市场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正的必备工具。而今低评资产价值超过10亿,对于企业损失之大可想而知。这也足以表明,资产评估客观上要求从业者和监管者皆需一定专业背景,资产评估也离不开监管评估的政府机构。如何做到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已经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希扬)年产值1.2亿元!今天,兰溪首家破产重整成功企业正式投产2018-06-10 23:28:47作为兰溪市首家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今天上午,浙江亚华印染有限公司举行投产仪式。兰溪市副市长胡作滔参加仪式并宣布投产。纺织行业在兰溪的工业经济中举足轻重。到2017年底,全市纺织行业规上总产值,连续12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由2003年的10.1亿元,增加到目前的近300亿元。浙江亚华印染有限公司原为浙江鼎盛针纺有限公司,因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经过兰溪市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如今,该企业完成了破产重整,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工业资产的盘活和大项目的招商等三大目标,成为兰溪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据了解,浙江亚华印染有限公司自去年12月成功启动建设以后,先后投入5000万元,第一期新购置了国内最先进的5条高档面料染色及后整理生产线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污水站升级改造、厂房修缮以及辅助设施建设等系列工程,并创新使用多层纺织生产车间。公司第一期投产后将形成年加工高档面料10000吨,产值达1.2亿元,纳税500万元,可安排员工500余人,使企业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现场,与会人员实地走访了企业生产车间、办公楼等地,对该企业发展给予了厚望。记者:成超 编辑:黄浙川安县纸业再生与法院的重整价值取向2018-06-10 23:27:34“如果当初没有法院的积极协调,推动纸厂重整成功,我们这个厂可能早就关门了。”看着厂区内繁忙的生产线,安县纸业公司总经理曹加均感慨万千。就在一年前,这片厂区还是一片荒草丛生、机器锈蚀的景象。 2014年8月,在经历重组自救失败后,拥有15年历史的安县纸业向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原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一个品牌企业倒下,损伤的不仅是当地经济,还将涉及到数百人的就业和社会稳定。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安州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主动作为,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最终顺利化解了重整中的各种矛盾,并引入有实力的投资方让企业起死回生。 ■审慎受理,挽救破产企业于既倒 安县纸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川西北唯一一家有制浆的造纸企业,也是四川省政府规划的八大制浆造纸基地之一。 辉煌的成绩属于过去。2013年初,因产品缺乏竞争力,安县纸业经营开始严重下滑,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查封企业资产。此后,安县纸业曾尝试重组自救,但以失败而告终,企业经营生产进一步恶化。2014年8月,安县纸业向安州区法院提出破产重整。至此,安县纸业累计停产一年,负债5.64亿元。 作为当地一家品牌企业,安县纸业共有员工500多人。如果企业破产,势必会在就业方面造成新的矛盾,进而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牵一发而动全身,法院的每一个决定都显得十分重要。安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院党组会议研讨,一致认为应尽全力积极挽救企业,同时确定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督办,选派3名民商事案件审判骨干组成合议庭通力审理,并及时将相关案情与审理进度向党委、政府汇报。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安州区法院通过实地走访企业、职工、属地政府机关,借助征信系统、诉讼平台、工商平台等多种方式调查,认定安县纸业具备重生能力和运营价值,即刻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人全面负责债权审核、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法院实时指导、监督。 ■府院联动,打破企业停产僵局 破产案件涉及职工安置、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多方面问题,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党委政府的支持。全程参与此案审理工作的安州区法院副院长骆志军对此深有体会。 千方百计促成破产企业存续发展,尽力挽回债权人、债务人损失。这是安州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思路,而恢复生产则是这万里征程的第一步。 2014年8月21日,管理人正式进场全面接管安县纸业。在法院的指导下,吸纳国家清算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高级管理人员等多名专业人才担任管理人辅助人,制定《重整工作方案》《重整期间防火、防盗》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紧张有序推进工作计划,达到现有财产保值的效果。与此同时,积极组织协调党委、政府、人社、环保、工信等职能部门成立重整工作小组,形成由区委牵头领导,法院主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协作机制。 “前后历时两个多月,涉及利益主体300多个,大会小会开了无数个,终于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骆志军说,为尽早恢复企业生产,重整工作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职工大会等,向大家讲解破产重整的相关政策,对恢复生产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特别是得到了原辅料供应商、供电公司的大力支持,初步稳定了职工队伍,达成了恢复生产的共识。 除此之外,法院批准将中高层职工工资下调30%,对企业重整前职工工资作挂账处理,清理处置废旧物资及闲置资产,集中精力保证充足流动资金全力采购生产必需的竹片,支付电费、运费等,为生产自救各方面工作营造了有利条件。 2014年11月4日,安县纸业复工生产,使即将霉变碳化的1.5万余吨竹片转化为价值2400余万元的浆板产品,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主动作为,为企业寻求重整机遇 而这样的喜人势头仅仅维持了不到两个月,受浆板机产能的制约,生产效能无法达到盈利的临界点,2015年2月,安县纸业的资金链条断裂,企业再次停产。 得知安县纸业再次停产后,债权人纷纷变得不安起来,转料工人、企业职工围堵料场大门,技改在建工程主建单位职工围堵管理人、拉电闸,多次到镇政府、区政府、法院上访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接踵而至。 “有一周时间里竹片供货商隔三岔五就到我办公室追要货款,我上班,他们就在一旁守着我,下班了还要跟着我回家。”回忆起那段往事,该案主审法官李锐锋苦笑着说,为安抚债权人,法院又联合乡镇积极行动,法院和相关部门领导主动接访,集中力量到劝访息访工作中,形成了联合接访的工作局面。通过积极耐心劝导和解释,职工和债权人情绪得以稳定。 面对资金的巨大缺口,尽快筹措资金恢复生产成为当务之急。在企业停产后第二天,安州区法院会同区工信局等部门远赴湖南、深圳等地与安县纸业股东会面,希望他们可以再度出资或者引进其他投资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再次向安州区政府申请对成都周边纸业公司走访考察,寻找新的投资者,并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但回应者寥寥。一时间重整形势急转直下,为安县纸业重整工作蒙上了一层阴霾。 “如果走破产清算,根据资产评估,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几乎为零,远低于破产重整,而且安县纸业这个在四川具有代表意义的老企业也将不复存在,几百名职工也会无处安置。”李锐锋说,当时他们的想法很坚定,安县纸业绝对不能走破产清算这条道路。 老厂职工因安置及欠缴社保问题,多次到各部门上访,要求尽快出具解决方案,并由人社局书面承诺认可,这一情况成了重整路上的“拦路虎”。为了给安县纸业重组减负,使企业能够以足够的活力迎接新投资者的到来,安州区法院通过解除劳动合同,采取返聘方式进行安置老厂职工,由新注资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化解问题过程中,区委区政府、政法委总指挥;工信局总协调;人社局派工作组驻厂解决、解释个性化问题;信访局成立化解破产职工信访问题小组;法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往形成的社会共识中,案件审理就是法院的事情,但现在不同了,有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动,案件审理推动起来更加快速有力了”,审判团队中的邱涛法官说。 在各部门的积极协调下,最终给予职工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截至2015年9月2日,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474人,已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468人,达到98.73%的比例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安县纸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得以圆满处理,为安县纸业重整招募投资人奠定了基础,“拦路虎”变成了铺路石。与此同时由法院主导,与人社、税务、环保、银行多次协商,并与众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全部债权免除利息,免收重整自救期间排污费。多项协议的达成减轻了安县纸业的债务负担,免去了众多职工的隐忧。 ■顺利重组,老企业起死回生 2016年11月,经历了一年时间的漫长等待,安县纸业最终迎来了实力雄厚的重组方。成都环龙集团旗下的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安县纸业管理人发函,表明接洽意愿。这对于安县纸业来说,是一次难得的重生机遇。 接到来函后,管理人立即向安州区政府和法院汇报情况。全区上下高度重视,立即着手开展搜集企业信息、确定考察时间、规划考察线路、安排相关人员双边考察调研等工作。实地调研洽谈后,双方最终确定了合作关系。 2017年1月16日,企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上宣读了经法院审核的《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面详细介绍了破产重整的重大利好,描绘了安县纸业浴火重生的美好蓝图。但因部分大额债权人不理解,草案未能通过,企业重组再次陷入困境。 法院立足安县纸业重整成功后的远期社会效果、经济效能综合考量,最终依据司法职权作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随后环龙集团顺利进场开工,安县纸业债务通过重整方案全部化解,保住了品牌企业和当地税源。“如果依表决结果执行,安县纸业将面对破产清算、拆分变卖的惨痛结局,这是区委、区政府和我们法院都不想看到的结局,在院党组多次研究和区政府的支持下,最终依法批准了重整计划。”这是院长任尚远初到安州区法院任职带头作出的第一个重大决定,为安县纸业死而复生铺平了道路。 目前,安县纸业运转良好,预计2018年底,项目投资总额将达到5.08亿元,形成5万吨制浆、5万吨造纸、6万吨后加工的生产能力,可解决就业人员1100余人,年销售收入8亿元以上,年实现利税超过5000万元。 ■聚焦发展,与经济转型升级同频共振 安县纸业的重整成功是安州区法院发挥司法主导作用,用司法智慧让濒死企业重获新生的一个案例。2015年初,安州区启动“清闲促建”行动,对低效能企业及时出清,闲置土地回收利用,用来引进新的投资项目促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同时,还成立了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法院就在其中。 “项目年,是我对2017年安州经济发展的直观感受,用司法智慧让濒死企业重获新生只是一方面,用司法手段为地方招商引资排除后顾之忧更加重要。”任尚远语重心长地说。 2015年至2017年3年间,安州区法院陆续收到10个企业的破产申请,涉及债权17.43亿元,职工千余人,宏观经济下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逐步向法院转移。在如此严峻形势下,安州区法院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放在服务全区中心工作中来审视、思考和谋划,全力护航全区经济发展。专门专设破产合议庭,抽调4名具有丰富企业破产工作经验的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聘请1名资深退休法官进行业务指导,以迎合全区经济提速的时代要求。 安州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践行“尽可能多重整和解、少破产清算”的价值标准,在清理“僵尸”企业的同时,对有发展希望、有存续价值的困境企业实施拯救。目前已处置不良资产1.54亿元,清偿破产债权4.43亿元,挽救、盘活了一批龙头企业、重点工程,引导市场重新洗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了企业、债权人、区域经济发展共赢的局面。 聚焦聚力项目建设,不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推进法院服务招商引资全覆盖。针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安州区法院专门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预判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立“月访月报”制度。按月定期走访调研全区引进项目的推进情况,现场结合法院审判的经典案例,对日常商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对项目推进产生的法律问题梳理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如今,安州区“清闲促建”这棵培植在国家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这一新常态下的大树已经枝繁叶茂、根系稳固,并结出了“盘活低效用地2000余亩、闲置厂房及办公用房46万余平方米,新增项目70余个、投资75.9亿元”的丰硕果实。来自:人民法院报中盐宏博被挂淘宝网上卖了2.776亿元 昔日“亚洲最大井矿盐企”破产重生2018-06-05 00:31:27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宋效忠 通讯员 陈群 易成昔日“亚洲最大井矿盐生产企业”、位于云梦县的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悄然换上了中盐东兴云梦制盐有限公司的牌子。5月31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现场了解到,这家已有31年历史的大型盐企开始浴火重生。一年纳税逾7000万元,拥有云梦唯一中国名牌产品,中盐宏博曾为云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2016年5月以来,公司先是因环保不能达标停产,后被国务院国资委列为挂牌督办的“僵尸企业”,接着破产重整未成,宣告破产清算。今年1月,公司有效经营资产被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宝网上挂牌拍卖。最终,同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旗下的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2.776亿元的价格竞拍成功。“收购中盐宏博后,我们将累计投入10亿元,用于技改扩能和恢复生产。”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峰介绍,公司已派出50名骨干进场,正在调试设备、寻找问题、制定方案并报批,拆、修、建相关标书将于6月初陆续发出,最快在8月底开始复产。中盐宏博前身是始建于1987年的云梦盐硝厂,产品不仅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还远销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所生产的宏博精制盐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绿色食品。2002年前后,公司一度成为亚洲最大井矿盐生产企业。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公司因为投资失误,加上人员、债务包袱沉重,工业盐售价与成本倒挂等原因,陷入连年亏损。2016年,在环保风暴中,公司先是停产,后来申请破产拍卖。中盐东兴以2.776亿元竞拍成功后,法院按程序从拍卖费中提取近2亿元,妥善安置了中盐宏博的1367名职工。中盐东兴收购中盐宏博后,新公司如何发展?4月2日,中盐东兴与云梦县政府签约。按照约定,中盐东兴在收购中盐宏博后,将累计投资至少十亿元,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投资5.01亿元,其中2.776亿元用于收购宏博有效经营性资产,剩余约2.3亿元用于淘汰现有设备和技改升级;第二步,投资3亿元,新上一条年产能100万吨的制盐生产线;第三步,投资2亿元对云虹制药进行技改扩能改造,让公司产品医用氯化钠的纯度达到国内最高。最终中盐东兴云梦公司年产能达到160万吨,年税收达到1亿元。根据协议,云梦县政府支持东兴云梦公司加快发展,支持办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权证,对新上项目、在建项目给予招商项目政策优惠。“经过此次收购,中盐宏博改头换面,开始转型升级。”云梦县委书记郭国文表示,新公司运营后,将保留宏博精制盐品牌,通过技改扩能,采用国内一流工艺,推进机器换人,同时提升管理水平,引领云梦盐化产业步入高质量发展之路。来源:湖北日报1200户央企子企业完成“处僵治困”减亏增利1600亿2018-05-30 23:54:085月26日,2018(首届)中国国企改革与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在此次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巡视员尹义省介绍了不少年内国企改革工作的重要目标。 今年,将持续推进国企“处僵治困”,力争实现年底前“僵尸企业”基本出清和特困企业整体盈利。此外,还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剥离、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分类改革。 破产清算是重要方法 尹义省这里提及的“处僵治困”,指的是中央企业“僵尸企业”处置和特困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记者发现,尹义省除了介绍今年国企“处僵治困”工作的目标,还介绍了目前国企央企推进这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他表示,截至2017年底,中央企业累计完成超过1200户“僵尸企业”处置和特困企业治理工作,实现减亏增利1634亿元。 而此前,国资委总会计师沈莹曾于2018年1月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了摸底,研究确定“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标准,并按照标准确定了2041户“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这些企业的“处僵治困”工作。对照两个数据可以发现,目前,国资委划定的“处僵治困”央企名单中,已有超过一半的企业完成了治理工作。 而对如何成功处置“僵尸企业”和与其密切相关的善后工作、员工安排等问题,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国企研究专家李锦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关键是要解决企业“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债务怎么消”的问题。未来,要实现政策扶持和市场机制并举,逐步依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使“僵尸企业”的处置最终实现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记者也注意到,在“僵尸企业”的具体处置方式上,按照《破产法》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是目前一个重要的处理方法。2018年4月,国务院也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明确“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也曾表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困局,消弭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此外,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 尹义省表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三供一业”完成分离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的已达86%,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其他工作也都取得积极进展。而2018年要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剥离、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分类改革。 记者注意到,3月29日至30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举办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培训。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明确指出,要“坚决完成2018年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项工作任务”。 在此次培训期间,孟建民还介绍了一些2018年国企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点推进方向。 例如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面,已经按“先改造后移交”执行的,要加快维修改造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底前移交管理服务职能,并尽可能完成资产划转。实行“先移交后改造”的,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管理服务职能移交和资产划转,并按进度要求实施维修改造。个别确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做到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而在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方面,他则指出,中国石油大庆油田、中国石化胜利油田、东风汽车十堰基地、河北开滦集团古冶矿区、陕西有色金堆城钼业矿区等5个独立工矿区综合改革试点要力争在201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国企办社会剥离工作目标已经确定,应如何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三供一业”等国企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 她具体介绍称,对于大部分国企来说,供水供电等业务与其主业无关,无法从中产生盈利,甚至给企业带来负担。不过,如果将其移交给社会上以此为主业的企业进行运营,则很有可能盈利,从而激发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除此以外,为“三供一业”业务设立专门基金和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比较好的操作办法。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