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3月份酒钢公积金分中心正式成立。
2、2007年3月份甘肃省审计厅对酒钢公积金分中心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项审计,审计评价如下: 酒钢公积金分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了2006年度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资金收支和贷款发放合规。
3、2009年10月份,受酒钢公积金分中心的委托,嘉峪关市审计局对酒钢公积金分中心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为期20天的委托审计,审计评价如下: 酒钢公积金分中心2008年度公积金归集及时、贷款发放手续齐全,无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4、2010年4月份,甘肃省审计厅对酒钢公积金分中心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为期3天的专项审计,审计评价如下: 能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资金运行良好,各项业务指标增长较快,提供的会计资料较为真实反映了2009年度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资金收支和贷款发放合规。
5、2011年7月份,受酒钢公积金分中心的委托,嘉峪关市审计局对酒钢公积金分中心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委托审计,审计评价如下: 酒钢公积金分中心能够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财物报表及业务数据基本真实反映了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业务情况,经济活动合规合法。
6、2011年9月份,酒钢(集团)公司下发了【酒房产2011(259)】号文件,对职工购房贷款的房源不再进行限制,凡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酒钢职工,在本地购房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嘉峪关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嘉峪关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嘉峪关市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第二章缴存
第二条凡具有嘉峪关市户籍、稳定收入来源、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年满18周岁,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至市中心或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嘉峪关市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社保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机构代缴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本人交款票据原件的,在含有本人款项的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并附清单,并由代办部门加盖公章;
(三)个人征信报告;
(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存基数核定清册。
(六)《嘉峪关市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七)《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协议》;
(八)市中心和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月平均纳税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为10%-24%,由本人自行选择申报,市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资金全部由缴存人自行承担。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逐年提高且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标准,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法定退休。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卡协议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者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银行卡,由市中心或分中心按月扣划记入缴存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中心分中心将在缴存人欠缴、停缴后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第三章提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凭相关材料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在停缴次月可办理封存;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贷款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和额度由中心、分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本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或6个月以上;
(三)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网签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信用良好。征信系统记录近两年内无连续逾期超过3期累计逾期超过6期或社会信用体系显示信用良好;
(七)市中心或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给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
(二)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超过6个月的;
(四)有不良征信或信用记录的;
(五)偿还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抵押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需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或网签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或其它批准的文件原件;
(三)购房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六)夫妻双方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卡流水;
(七)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盖开发商公章);
(八)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九)市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名下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人名下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现房的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现售)原件。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原则、借款额度的核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不高于借款人还贷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三)二手房贷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以税务部门房产计税基数为准)的60%;超过60%的贷款须追加公积金担保人。
(四)不高于购房总价款减去首付款后的余额;
(五)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在申请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按规定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超过3个月以上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归还义务的,即构成违约,中心和分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将借款人信用情况记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并记入不诚信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拒不偿还贷款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试行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试行规程由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附件2: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
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嘉峪关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监督乙方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乙方若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责令退回所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将其不良征信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不良征信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并记入不诚信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取消缴存人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乙方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在申请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按规定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归还义务超过3个月以上的,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将借款人信用情况记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并记入不诚信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拒不偿还贷款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甲方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四)甲方对乙方符合我市《嘉峪关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提取和贷款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同意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嘉峪关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权利。
(二)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调整一次。乙方承诺自____年____ 月 ____日起,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法定退休。
(三)乙方保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意采取个人银行卡账户协议扣划方式,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者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约定银行卡或账户,由乙方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乙方变更约定银行划款卡账户的,或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方式的,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四)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行为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涉诉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详细联系地址(函件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座机:
QQ号码:
微信号:
开户(卡)银行:
账号(卡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